做路面危险品货运运输经营的,理应具有以下要求: 1.自有的专用车5辆之上; 2.专用车工艺特性符合规范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》(GB18565)的要求,机动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产品质量符合规范《路面机动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和产品质量限值》(GB1589)的要求,机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标准规范《营运车辆工艺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(JT/T198)规范的一级技术等级; 3.配置合理的通讯工具; 4.有符合安全可靠规范并与经营范畴、范畴相切合的停车库地。具有输送有毒、发生爆炸和I类包装风险性货品专用车的,还理应配置与其它设施、机动车辆、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,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; 5.配置有与输送的风险性货品性质相切合的安全防范、区域环境维系和消防器材设施; 6.输送有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风险性货品的,理应具有罐式机动车辆或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,机动车辆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或定位设备; 7.罐式专用车的罐体理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。输送发生爆炸、强腐蚀刺激性风险性货品的罐式专用车的罐体容积不可超过20立方米,输送有毒风险性货品的罐式专用车的罐体容积不可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 8.输送有毒、爆炸、强腐蚀刺激性货品的非罐式专用车,核准载产品质量不可超过10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