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
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以下各方面的基本要求: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,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。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、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。在常温常压下易爆、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。遇火、遇热、遇潮能引起燃烧、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,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、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。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、爆炸、分解、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。
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、剧毒气体同贮;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,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,必须有压力表、安全阀、紧急切断装置,并定期检查,不得超装。易燃液体、遇湿易燃物品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,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。有毒危险废物应贮存在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场所,不要露天存放,不要接近酸类物质。腐蚀性物品,包装必须严密,不允许泄漏,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。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志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