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1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固体废物鉴别导则》判断待鉴别的物品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,不属于固体废物的,则不属于危险废物。
2.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,则依据《危险废物名录》判断。凡列入《危险废物名录》的,属于危险废物,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(感染性废物根据《危险废物名录》鉴别);未列入《危险废物名录》的,应按照第4.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。
3.依据GB 5085.1-GB 5085.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,凡具有腐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,属于危险废物。
4.对未列入《危险废物名录》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,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。